城大學者新著作︰重組陷入困境的公司的亞洲法律框架需作本地調整

 

對金融市場來說,一套運作良好的企業破產法,容許經濟尚可的公司進行重組,至關重要,尤其是在新冠肺炎導致出現廣泛的金融和經濟壓力的時期。一本由香港城市大學(城大)法律學者撰寫的新書,深入分析了中國內地、香港、印度和新加坡四個具有經濟影響力的亞洲司法管轄區,並就企業重組法例的設計提供適時的政策建議。

中國內地、香港、印度和新加坡最近均就企業重組法例進行改革或正考慮作出改革。他們繼續借鑒美國及/或英國的相關法律框架,或以此為基礎作出調整。然而,亞洲的制度和市場結構與英美大相徑庭,特別是亞洲的控股股東高度集中,債權人的組成也不同。在企業重組的生態裡,包括債務人、債權人、政府、破產從業員和法院等角色的激勵措施也不盡相同,他們都以多向和複雜的方式互動。

黃金標準的本地調整

Court-Supervised Restructuring of Large Distressed Companies in Asia
溫慧儀教授的新書深入分析了中國內地、香港、印度和新加坡四個具經濟影響力的亞洲司法管轄區,並就企業重組法例的設計提供適時的政策建議。

鑑於研究亞洲企業重組法例設計的文獻存在空白,城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溫慧儀教授就四個亞洲的司法管轄區,在金融市場、市場上的主要企業違約和企業重組案例提出經驗證據。她在最近由 Hart Publishing 出版的新書《Court-Supervised Restructuring of Large Distressed Companies in Asia》提出,把英美的法律框架放在亞洲時,必須考慮本地的環境作出調整,這樣移植過來的法律才能在新的土壤裡發揮。

溫教授說:「正就企業破產法進行改革的司法管轄區,通常都參考美國破產法第 11 章,這被視為一個進步制度的黃金標準。可是,第 11 章亦導致了成本和一些弊處,這是提倡第 11 章的人通常未有察覺的。」

「例如,第 11 章在佔有產業的債務人制度中,允許企業管理層推動重組,會鼓勵管理層及早解決財務問題;但在股權集中的制度,這過程可能會加劇債權人與由控股股東任命的管理層之間的衝突。」她續解釋說:「債權人當然希望在最大程度提高債務人剩餘資產的回報,但股東則可能希望賭一賭,看看能否令公司復活,並可能作出浪費和投機的行為。」

溫教授補充,美國破產法建基於如果一家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它的剩餘資產屬於債權人,而且股東在重組過程中應被排除在外。然而,這種做法會減低控股股東參與或支持營救企業的意慾,而這可能是重組成功的關鍵。

溫教授分析的四個司法管轄區均有一個特點,就是公司以控股股東為主導。在這些司法管轄區裡,即使債務人已沒錢,以激勵措施令這些控權人與債權人合作很重要。

配合不同政策目標的評估框架

她提出了一個框架來評估如何在不同的政策目標中,作出權衡取捨。該書還就理想的破產和重組法例的設計,向政府提供一系列建議,這些建議對參與制定企業重組法例的學者、法律和破產從業者、政策制定者和法官也很重要。

溫教授認為,當中國內地或印度等司法管轄區處理高水平的不良貸款時,使用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中介去解決不良貸款,會產生一定的成本,而有關成本需要降至最低。無論這些中介機構屬於國有還是私有的,都會影響成本,因此激勵措施必須與真正解決不良貸款一致,而不是將之視為不良貸款的停泊地方。

Professor Wan Wai-yee, Associate Dean of the School of Law at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溫慧儀教授。

與此同時,破產從業人員也擔當著具聲譽的重要中介角色,但他們的角色可能會因為缺乏問責、利益衝突,或因欠缺訊息而未能有效採取行動等原因而受到損害。此外,讓法院成為重組結果最終守門人的制度,必須在確定性或可預測性,與靈活性之間取得平衡。這平衡彰顯於嚴格限制重組程序的時間長度,以防止緩慢但又不可避免的死亡,並允許市場參與者在欠缺重組框架時,採取適應性措施。

這本書的研究及編撰工作獲香港研究資助局的合作研究基金和城大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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