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本校在《防止賄賂條例》中被列為公共機構。作為公共機構的僱員,你必須清楚法例對收受與工作有關的利益的監管;更重要的是知法守法,以免誤墮法網。以下是公共機構僱員對《防止賄賂條例》常有的一些疑問:

 

身為公共機構僱員,我可否接受市民自願提供的「利是」?

 

「利是」是利益的一種。若接受「利是」是與公事有關,且未取得機構的書面批准,便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即使「利是」並非用以換取公事上的方便,但若你與餽贈者有公事往來,仍有可能導致日後處事時不能秉公辦理,因此你必須依據機構的指引來決定是否接受「利是」。然而,若你和餽贈者並無公事往來,接受「利是」,並不會抵觸法例。

 

接受公事有關的款待,有否任何限制?

 

由於款待並非利益,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接受當場享用的食物和飲品並不抵觸法例。可是,接受過於奢華或頻密的款待有可能導致你欠下人情,影響日後執行職務時不能秉公辦理,因此你在接受公事有關的款待前,應先了解你所服務的機構有關接受款待的指引才作出決定。

 

如果我代表服務的公共機構出席飲宴,應如何處理幸運抽獎得來的禮物?

 

若以公職身分出席飲宴,而在幸運抽獎中獲得禮物,你仍須依據機構的指引決定是否接受。倘若未能就接受禮物問題事先取得所服務公共機構許可,而在有關場合拒絕接受可能被視為不禮貌的行為,則應事後在合理時間內盡快就接受禮物事宜向僱主申報。

 

某同事私事缺勤,並懇求你為在值勤紀錄上「簽到」,若幫朋友這個忙,會否觸犯法例?

 

任何僱員故意用虛假的文件或記錄欺騙僱主,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而協助同事進行違法行為,亦可能要負上串謀的刑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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