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事件引發的美國公司法改革潮

 

美國政府是否對安然、世界通訊及Global Crossing等一連串公司醜聞反應過敏?2002年7月通過的《反企業欺詐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是否能夠針對不斷增加的企業造假詐騙案提出對策、重建投資者信心?又或者,它只不過是另一條將打擊原本奉公守法的企業的惡法?美國最近的改革行動可否成為全球典範?

 

為了找出這些問題的答案,《校訊》於10月底走訪了城大會計學系副教授及會計暨企業管治研究中心核心成員之一的 Bin Srinidhi 博士。Srinidhi博士對企業管治的興趣,可反映在他結合會計、管理及科技的多元研究背景上。比如,他的研究重點之一 ,是探討不同的元素—如以知識為本的資產(而非有形資產)的增加—如何催生更大的企業管治需求,以在投資者與公司管理層之間建立一個互信關係?Srinidhi博士的研究也有部分探討公認會計原則及其應用與企業管治的關係。此外,他亦曾撰文探討美國和加拿大就資訊不對稱性修改法例的影響,及「毒藥」(指公司為避免對方收購而向對方索取高價的阻撓措施)對美國公司創造利潤及報告盈利的影響。最近,他的研究興趣轉向中國,發展了一套適合中國環境的盈利管理理論。另外,他又對年終審計、對外委任財務總監、按公司表現分配花紅及股權的獎勵機制等措施進行研究,以了解其影響。

 

問:可否談談你的研究興趣,以及它們和安然醜聞與《反企業欺詐法案》通過之後的改革有甚麼聯繫?

 

答:我參與了辜飛南教授及徐林倩麗教授*一項有關資訊不對稱性如何影響盈利管理的研究。當公司行政人員所知道的資訊不為投資者所知時,資訊不對稱便出現,而這也是行政人員需要向投資者匯報的原因。資訊愈是不對稱,投資者對管理人員所說就愈不信任,也愈有需要透過嚴謹的形式約束管理人員,令其披露他們所知的資訊。這麼做的目的,是要建立投資者的信心,好讓他們安心投資。最近通過的美國《反企業欺詐法案》規定,在安然事件之後,美國的監管機構對公司公佈的企業資料,提出了更完善的要求,不單只要求披露更多資料,亦要求在更大信任程度上作出披露。企業不單要增加披露的資料數量,也應提供更多證據去印證這些資料,好讓投資者對所公佈的資料抱有更大的信心。某些範疇也應考慮優先披露,以美國為例,它就有大量的局部性披露,但在某些方面卻相當不足,比如關連交易,安然本身就是一個例子。安然這個壞例子的影響是投資者不再相信其他公司公佈的數據,因而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傷害公司本身的融資及借貸能力。

 

問:企業管治的要求從何而來?而安然及世界通訊等公司醜聞的出現又如何影響這些要求?

 

答:根據經濟學家的見解,對企業管治的要求來自兩方面:合約的不完整性及法治環境。合約的不完整性是指合約不能完全處理所有可能出現的潛在情況。例如,我與僱主之間有一份合約,但這份合約不可能盡列所有可能性下的責任問題。假如我病倒了兩天,合約不可能以明文或不明文方式規定如何處理這樣的情況。我的僱主或任何一個機構可以做的,是訂立一套程序,去應付這類事故的發生,並且透過這些程序去友好地解決這些事故;又或倘若不能友好地解決,也必須讓所有人清楚知道處理方法是公平的。所以,企業管治程序,就是為了解決合約不完整性而設計的。

 

其次,即使合約完整,那麼當地法律制度對執行這些合約又提供了甚麼程度的保證?如果每一宗官司都要花上五或十年才有結果,那麼立約的實際意義也不大,因為延誤太長,即使毀約也不無明顯受罰,如此就會造成人們對法律制度能否維護現行合約的信心下降或消失。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管治就需要擴展到法律保護不足的地方。這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法律可能已夠完善,但個別情況依然導致合約不完整性的出現;或者法律不夠完善,需要訂立額外的管治程序去彌補法律執行上的漏洞。這是催生企業管治的兩大需求。但另一方面,提供企業管治的措施主要來自法律、會計、審計及管理系統,企業管治的基本問題是設法令需求配合供應。

 

問:甚麼是企業管治程序?安然是在那些方面出錯的?

 

答:基本上有幾套程序。第一是會計的程序,也就是要確立準則。到底需要甚麼準則、由誰負責訂立、誰會影響這些準則,以及政府在訂立過程中扮演甚麼角色等。第二套程序是審計程序,包括審計委員會及其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審計師的獨立性、審計師的專業能力及報酬水平、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引入的技術及知識、審計質量和審計程序的質量控制等。第三套程序是管理程序——公司內部監控是否在管理上有清晰的權責劃分。

 

其他程序包括:管理系統是否製造了一個令僱員覺得受到威嚇、對所見所聞的錯事不敢挺身而出的環境?在外面,股票交易所會就股東挑選董事局成員的權利、董事應如何代表股東利益和他們應擁有的能力,以及審計師獨立性等作出規定。安然是一個多方面失敗的例子,但基本上是管理制度的失效,那也就是公司內部缺乏一個嚴格的控制系統。但它亦代表了審計系統的失效,亦即其審計公司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失誤。安達信雖有專業能力,但可能缺乏了足夠的獨立性。安然是安達信審計客戶中出事的公司之一,其他還包括Global Crossing等。

 

問:那麼,美國近期的公司法改革是否朝著解決這些問題的方向發展?

 

答:在改革方面,自然地,答案是重返審計及規管制度和股票交易所應向準備上市的公司索取甚麼資料。可以有兩個方法看待這個事件:將它們看作個別的失敗案例,無需大規模的改革;另一個是視之為全盤失敗,整個制度的核心都出了毛病。

 

美國政府好像把事件看成整個系統的失敗。整個《反企業欺詐法案》,起碼是初讀的時候,給人的印象似是反應過敏,這條法案本來是一條公司法改革法案,我們需要對立法的利與弊十分小心。要是政府立法會令管理人員對管理公司或企業產生不安和恐懼,雖然他們大多數是誠實的,那麼這仍然是有問題的,因為它會減低公司效率,直接拖累美國企業。管理行政人員應有一定程度的管治自由。我們不能因為要去除疾病而殺死病人。我認為這個法案規限太多,例如有關審計部分。法案要求審計委員會需要全部由獨立人士組成,倘若不是獨立人士,便要清楚指明。而在審計師方面,法案則禁止他們進行非審計性的工作,一家公司可以聘用羅兵咸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工作,但要用畢馬域會計事務所執行其他非審計性的工作,這樣會製造經濟上的問題,因為如果審計師覺得非審計的服務利潤較高,那麼他們便會只做非審計工作而不做審計工作*。法案沒有考慮審計師對客戶公司十分了解、所以能用較低的價錢進行非審計工作這個事實。回到管理系統的問題上,這個法案也十分苛刻。它要求公司的行政總裁及財務總監每季親自證明財務報告資料屬實,也要求他們證明公司內部有監控機制的存在,更要求他們證實在提出報告前的90日內曾親自檢討這些機制的運作,任何不實的報告都是刑事罪行。這明顯要求太過苛刻,因為公司的行政總裁應在注重內部監控機制之餘,也需要關注發展策略及市場營銷等一系列其他重要事務。披露更多公司資料可能是好事,但這個法案要求美國的股票及期貨交易委員會就上市公司的披露情況每三年檢討一次。如果我們考慮到經證券及交易委員會會批准上市的公司的龐大數目後,便會明白到這個做法需要大量人手和資源。在這方面看來,這個法案顯然是管制過度。

 

問:那麼對成立機構監管會計行業的建議,你有甚麼意看法?

 

答:以安達信的失職來看,成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看來是個合理的好主意。可悲的是,由私人或行業自行監管的概念,就會變成由政府監管,最終可能導致官僚、低效率甚至腐敗。不過,從現時來看,它仍是二害取其輕的做法。美國證券及交易委員會(Securitie sand Exchange Commission)將成立新委員會專門監督會計行業,其中兩位成員需有會計背景,其他則不具會計背景。該委員會將監管所有的認可會計師事務所,檢討及訂立質量控制的程序。但該法案對本地公司和外國公司一視同仁,任何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都受該法案管轄,無論是美國或外國公司。又如果一家美國上市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明顯也受該法案及證券及交易委員會每三年一次的檢查監管。所以,美國公司在香港的一舉一動,都要接受美國證券及交易委員會及負責審計程序的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的檢查。香港會計師公會指出,在某程度上,這個法案是美國執法介入其他國家的例子。另外,法案亦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在此法案下,美國公司比其競爭對手面對更為嚴格的法例監管,因而對全球的美國公司造成競爭失利。

 

這個法案有好有壞。更多的披露要求,更大的審計師獨立性是合理及好的;但在另一方面,箝制管理層─安然及世界通訊事件令人覺得管理層都不可靠、而要像罪犯般對付─是絕對不應該的。

 

問:隨著這些公司法改革的出現,你是否覺得美國的企業管治模式已逐漸向歐洲模式靠攏?

 

答:兩者文化不同。英美會計制度的取向是以投資者為出發點,而直到最近以前,大部分歐洲模式均以銀行及債權人為出發點。兩者的分別是投資者對公司的成長較有興趣,而債權人則對減少風險更為關注。我們可以看到美國公司有較大的追求增長的動力,而在歐洲則傾向追求減低風險。歐洲的管理制度較重層層監督及更形式化,這有利監控,但可能抹煞創意及增長,所以要看你要甚麼。我不認為美國應抄襲歐洲,他們不應走向一個追求減低風險的模式,他們不應為了追求更為嚴謹的管理而犧牲了創造性。

 

問:在推行《反企業欺詐法案》後,你以為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GAAP)會否逐步走向國際會計標準(IAS),使會計標準更為統一?

 

答:不管安然事件如何,全球的會計標準其實正走向美國制度,國際會計標準已向美國模式移近了不少。現今世界有兩股力量正在較勁,全球化的力量(資金及貿易的流動性增加,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等組織在某程度上正在推廣美國式的做生意方式)及反全球化的本土化力量。但整體說來,全球化力量實在太強,根本無法阻擋。

 

歐洲模式一向將重點放在債權人和銀行上,過去十年,全球化加速發展,令全球資金流動加快,結果就有必要建立一套與投資者利益較為一致的制度,所以國際會計準則也參考了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而作出調整。其實,國際會計準則與美國的GAAP之間差異甚少,但國際會計準則與舊歐洲模式(如德國)間則有巨大的鴻溝。歐洲模式如要與國際會計標準接軌,會比國際會計標準向美國公認會計原則靠近要困難得多。但問題不在這裡,縱使會計準則統一,也並不等於企業管治的模式也會統一。我們需要檢視整個審計系統、審計師的質量控制、專業能力及獨立性,以及管理制度和文化因素等。我目前還無法想像這些方面很快會在未來統一。但隨著全球一體化,各種制度的融和是無可避免的,而其融合將加速資金流通及給予投資者更大的信心。基本上,美國模式似乎在全球中被運用得較廣泛。

 

問:不少人批評美國企業模式中運用股票認構權作為激勵董事及行政人員的手段。你有否其他方法可以避過這個棘手問題?

 

答:在美國模式內,股票認購權是促使行政人員的動機與股東利益相符合的手段。對於安然及世界通訊在這方面出了問題的說法,我既同意又不同意:那個手段的基本激勵作用並沒有失效,出問題的是安然公司內部的規章及披露制度以及建立信心的能力。所以,我們不能說這種激勵制度本質上是壞的,沒有一個適當的激勵制度,就不會有長足的進步。要區別這兩者是很重要的。美國有無限的創造力,就是因為有這個激勵制度;美國過去20年的經濟及科技蓬勃,很大部分也是拜這種激勵制度所賜。激勵手段可以不止是股票認購權,還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不過,如果說是這種獎勵制度製造了今天的問題,那實在是荒謬的。安然和世界通訊只是個別事件,不一定是整個制度核心有毛病。安然的問題其實是有太多令人不解又不可正當地解釋清楚的交易。如果認購權被視為支出,企業自然不願意分派此等權利,也會因此削弱激勵效應及增長,所以我們要取得平衡。股票認購權仍然是好主意,激勵的概念也十分重要。

 

問:那麼,你對美國最近以《反企業欺詐法案》為首的公司法改革最主要的批評是甚麼?答:我想應該由市場進行自己的工作,而在市場力量和監管機制之間也應有適當的平衡。近來,擺錘已移動了少許。監管基本上有兩類:一是關於資訊的,另一是關乎公司的實際運作。監管資訊流通一般會引致更大量的資訊流通,迫使公司向股東及公眾披露更多資訊,這樣做會使市場走向更高效率,所以監管資訊不是壞事。對資訊的監管也與對公司運作的監管不同,後者傾向於將事情簡單化或複雜化,用同一尺度衡量所有事物。管制公司的行為對經濟未必是好事。《反公司欺詐法案》同時監管資訊及董事的管理行為,在資訊方面的要求──例如公佈更多資料和要求審計師的獨立性等──我相當滿意,因為這樣做會提高投資者的信心;與此同時,法案給予管理人員這麼多限制,還限制他們如何管理公司,這讓我擔心會扼殺公司增長的潛力。

 

問:美國企業管治改革對其他國家構成甚麼影響?亞洲及歐洲國家有否以美國為榜樣,設立更完善的企業管治機制?

 

答:我認為,美國無論做甚麼都會對其他國家帶來重大的影響。在最基本的層面上,美國有為數不少的公司如通用電氣、萬國商業機器及微軟等在全球各地營商,對我來說,如果他們受這個法案影響,那麼他們的營運所在國家也都會受到影響,因為今天的世界,真的是緊密聯繫,資金會從日本流到美國,也會從歐洲流到美國。我有沒有看到這個趨勢的逆流?我相信這些國家會受影響,但我不相信它們會跟隨美國的模式。事實上,我相信對於這個法案的反應會是平衡的,來自其他國家和美國本土的反應,都會希望減輕法案內過於苛刻的要求。假以時日,人們會在監管資訊的披露和流通上,與監管實際行為之間取得更適當的平衡點。

 

*      辜飛南教授是城大會計系系主任兼會計暨公司管治研究中心主任。徐林倩麗教授是該系前系主任,現為香港理工大學商業與資訊系統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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