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luating Executive—Legislative Branch Relation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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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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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以來,香港的政治體制到底屬於「行政主導」還是「三權分立」,各方一直存在爭議。特區政府在推行法案及重要政策時,往往未能在立法會取得足夠的支持,不少法案及政策因此而擱置或拖延。政府施政舉步維艱,行政與立法割裂的困局愈趨嚴重。如果局面持續或惡化,將會嚴重阻礙香港的發展。


面對上述的局面,我們必須找到問題的癥結,對症下藥,從制度、架構等方面改善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本書嘗試比較全球幾種重要的政體,即民主代議制、總統制等之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分析其特點及優劣,作為思考香港情況的基礎。接着從歷史的角度審視港英殖民時期的制度發展、《基本法》的設計原意,以及回歸後政府管治團隊的變化,梳理出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變遷與發展,從而探討形成現今局面的原因。作者再從立法會的重要職權,包括提案、向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動議辯論等方面,以及立法會內部政黨的政治,闡釋行政與立法雙方的拉鋸情況。


本書期望通過以上多方面的討論,引起大眾反思立法會諮詢架構、選舉制度、「無黨派政府」等問題,從而找到一個平衡點,發掘出改善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方法,提升香港的管治質素。

ISBN
978-962-937-365-8
Pub. Date
Jul 1, 2018
Weight
0.46kg
Paperback
280 pages
Dimension
162 x 228 mm
前言
《基本法》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以行政為主導,並且行政與立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此種政治體制,一般認為是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上,行政應當處於優先和主導的地位。在一系列的政制發展討論中,中央及特區官員多次強調行政主導的重要性,並將它提升至《基本法》甚至是國家主權的層次來討論。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清楚地指出:「行政主導是特區政體設計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重要表徵。任何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基本法》作如此設計,有其歷史因素和現實政治考慮,中央在1980年代思考香港的管治體制時,認為其以港督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立法局和行政局為港督諮詢機構的「行政吸納政治」的體制具有高效、穩定且易於控制的優點。同時,基於香港政制的地方性及延續香港政制與繁榮穩定的實際需要,中央認為行政主導是最易於滿足前述需求的政制形式。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原則並沒有貫徹落實,立法會對政府施政呈現出「配合不足,制約有餘」的特點。儘管《基本法》第74條和分組點票機制等對立法會制衡政府的權力施加了諸多限制,但立法會仍能通過一些制度化甚至非制度化的方式來擴權,例如立法會加緊對政府財政的控制、通過不斷提出修正案的方式來增加政府法案通過的難度(極端表現為「拉布」)、通過不具有約束力的動議辯論和「不信任案」向政府施壓等。同時由於立法會與政府之間缺乏政黨或委員會作為紐帶,政府官員因此無法像西方民主政體般,透過政黨在議會內建立穩定的支持,結果造成行政與立法持續割裂的管治困局。
為什麼一個適應香港需求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行政長官在憲制文本《基本法》上具有優越地位,但回歸21年來,香港政治卻呈現一副「特首弱勢」的現象,行政主導面臨着名不副實的體制性尷尬。過往的研究往往局限於檢討香港管治的內部體系,比如「特首不黨」原則導致特首無法依賴執政黨及政黨管治聯盟;比如香港公務員沿襲港英舊制,抵制特首及委任官員的支配和調度;比如立法會缺乏「忠誠反對派」,激進泛民主派「逢中央必反」、「逢特首必反」;比如特首由非普選產生,即使是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仍被質疑「認受性不夠」等。其實有多項制度的安排是對行政主導的制度有利,如:立法會採取比例代表制的選舉辦法,再輔以功能組別議席,使得立法會內幾乎不可能出現某個單一政黨控制議會多數議席的情況;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特首不得有任何政黨背景,此舉從根本上保證特首不被任何政黨利益「綁架」,因為哪怕是根正苗紅的政團,亦會受本港民情的牽引,不會事事與中央保持一致;如《基本法》的選舉安排讓特首和立法會各自由互不相關的選舉系統產生,進一步降低了特首對政黨的依賴。問題是,儘管有前述鞏固行政主導的制度安排,為何歷任特首還是處處碰壁,施政困難?

第一章 行政與立法的一般理論與實踐

第二章 港英時期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演變

第三章 《基本法》設計下的行政與立法

第四章 《基本法》下的民主與官僚

第五章 立法會提案權與行政—立法關係

第六章 香港立法會動議辯論權與行政—立法關係

第七章 立法與行政關係在其他制度設計中的博弈

第八章 議會政黨政治對香港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形塑

第九章 總結與建議

秦前紅,現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武漢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武漢大學珞珈特聘教授、《法學評論》主編。學術兼職包括中國憲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港澳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期刊學會副會長、湖北省立法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黨內法規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廣東省珠江學者。 主要學術研究領域包括憲法基本理論、比較憲法、地方制度、監察制度、黨內法規制度。著有多本專著,代表作包括:《憲法變遷論》、《社會主義憲政研究》、《憲法原則論》、《地方人大監督權》、《法律能為文化發展繁榮做什麽》、《走出書齋看法》、《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研究》等。主編及參與編寫教材十餘部,在國內外重要刊物發表學術論文二百多篇。 付婧,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講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憲法、港澳基本法,曾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在國內法學和中文核心刊物發表論文若干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