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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教育與研究中心

第九屆中國高級法官研修班代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王勇副院長於開班典禮致辭全文

女士們、先生們:

         大家下午好!

         由國家法官學院和香港城市大學聯合舉辦的第九屆中國高級法官研修班今天正式開班了。這次研修班,舉辦方為我們安排了豐富多彩的學習、考察和交流活動,借此機會,我也代表研修班的全體學員,向參加開班典禮的各位主禮嘉賓,向主辦方,向為這次研修活動提供學習交流機會並給予大力支持的香港各有關機構、團體和個人表示衷心的感謝!

         中國,包括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有一個在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法律體系,可以概括為: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就內地和香港而言,一個是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同時承接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特點;一個是資本主義的法律體系,同時也是普通法系,以判例法為特點。內地和香港的這種法律上的差異,雖然會導致法律衝突而引發一系列司法上的問題,但我們也要看到,正是這種法律上的差異,顯示了我國法律內容和法律文化的百花齊放和絢麗多彩,不同法律體系的相互借鑒、相互協調和相互交融,必將極大地促進兩地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學研究的革新和發展。我們這個研修班的學員,來自內地不同的法院,我們相信,通過學習和交流,定能使我們對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有一個深入的瞭解,這對豐富我們的知識、開拓我們的視野是十分有益的,對於我們借鑒香港的經驗和做法,推進我們正在開展的新一輪司法改革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國兩制”是人類歷史上史無前例的偉大實踐。但內地和香港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區域所造成的法律衝突,也為我們的司法工作帶來了挑戰。我們兩地的法律工作者應當積極應對這種挑戰。當前,兩地在司法層面,應重點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訴訟管轄權的衝突問題。根據廣東法院的實踐,當前表現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兩地“平行管轄”的問題,即內地和香港的法院根據各自的法律和不同當事人的申請,同時對一個案件進行立案審理,造成兩個法律區域條件下實際上的“一案二理”,這雖然在不同國家不同法域的情況下是可以被允許的,但是,在一個國家的框架下或在有良好合作的情形下,如果能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應當更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在這方面,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應當是解決兩地管轄權衝突的好辦法。我們注意到,香港高等法院在New Link顧問公司訴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等公司一案中,就依據不方便法院原則,根據被告方的申請,採用了中國內地法院的管轄權而停止了香港法院的聆訊。這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

         二是准據法的適用問題。內地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明確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對這一條,最高法院明確,涉港民事關係也可適用。所以,內地法院在處理一些涉港民事案件時,是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定適用香港法的。在有些情況下,法院也可以根據衝突規範依職權確定香港法為准據法。但實踐中,內地法院適用香港法最大的一個問題,是香港法的查明問題,我們一般的做法是通過當事人來提供香港的有關法律,有時也通過法律服務機構、民間組織來提供。這樣的提供途徑難免有不全面、不準確、不權威之處。如果有香港正式的司法機構的管道,有權威的專家證人,香港法的查明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三是區際司法協助問題。香港回歸祖國以後,內地和香港之間簽訂了多個司法協助的安排,應當說,兩地在司法協助工作方面已經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內地和香港之間的司法協助安排目前僅僅停留在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仲裁的相互執行、部分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等方面,在司法協助的其他方面,比如調查取證以及大多數的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上,兩地之間尚無法達成協議。更要說明的是,在刑事司法協助方面,雖然兩地在個案上有一些相互的支援協助,有關協議的磋商也在進行中,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達成一項有關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當然,內地和香港法律制度的巨大差異是一個障礙,但考慮到兩地社會經濟以及司法的需求,這個問題應儘快加以解決。

         在香港能有兩個星期的學習時間,我們倍感珍惜。通過學習交流,我們希望,在學到知識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找到解決實際問題的鑰匙。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