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s Co-location Arrangement and the Power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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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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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3日,廣深港高鐵香港段正式投入營運。這條將香港連接至國家高速鐵路網絡的高速鐵路,由構思到通車,耗時多年,當中的「一地兩檢」通關程序安排引發的法律爭議,更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帶來具體的考驗。

《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外界質疑,在西九龍站設置內地口岸區,按內地法律實施管轄,是否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是否有權與廣東省政府簽訂「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將位於香港特區範圍內的內地口岸區交予內地管轄?這是什麼性質的權力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12月27日通過一項決定,「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區訂立《合作安排》,確認其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依據是什麼?此項決定在香港特區的效力如何?對香港法院有無約束力?

本書正是圍繞「一地兩檢」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而展開,收錄了就此主題的學術論文、公眾回應及文獻與判決,冀為讀者呈現一幅相對完整的學術爭鳴圖譜,更期望藉此推動基本法理論研究的發展。的確,「一地兩檢」這紛擾一時的議題早已塵埃落定,但中港兩地間的法律爭議,尚有不少理論問題有待辨析,相信讀者通讀全書之後,會對「一地兩檢」有關爭議的表象與實質有更深刻、更全面的認識。在目下多變的社會環境下,重溫當日持不同觀點的聲音,尊重事實,回歸理性討論,既為學術研究,也為維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繼續成功實踐。
ISBN
978-962-937-584-3
Pub. Date
Dec 1, 2020
Weight
0.6kg
Paperback
376 pages
Dimension
162 x 228 mm
2018年9月23日,廣深港高鐵香港段正式投入營運。這一段聯通香港、深圳與廣州,並將香港連接至國家高速鐵路網絡的高速鐵路,由構思、到計劃、到動工、再到通車,耗時多年。在此期間,站點的設置及通關程序的設計,尤其是「一地兩檢」安排,引發了諸多關注和爭論。經過多番研究和討論,廣東省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正式決定,於廣深港高鐵香港特區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實施「一地兩檢」。具體而言,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分為香港口岸區和內地口岸區,由雙方分別按照各自法律,對乘坐高鐵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區的人員及物品進行出入境檢查和監管。社會對此表達的關注、支持和非議,並未隨着方案正式落定和廣深港高鐵通車而結束。不少反對者質疑,此項安排違反了《基本法》,損害了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違背了「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更有香港市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的合憲性。

各方面沒有否認的是,廣深港高鐵將會給香港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亦有助於香港特區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在西九龍站設置內地口岸區,由內地主管部門根據內地法律實施管轄,是否違反《基本法》第18條規定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簽訂的《合作安排》,以及特區立法會通過的《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將位於香港特區範圍內的內地口岸區交予內地管轄。然而,特區政府和立法會是否享有此等權限?這是什麼性質的權力行為?是行使高度自治權,還是讓渡管轄權?尤其是,2017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項決定,「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區訂立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確認《合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在此項決定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了什麼權力?依據是什麼?此項決定在香港特區的效力如何?對香港法院有無拘束力?

2018年12月1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頒下判決,裁定《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判詞指出,《基本法》設定了一個寬泛框架,供香港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基於對此的正確解讀,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有權制定該條例,規定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受內地及內地法律管轄。(HCAL 1160, 1164, 1165,1171 & 1178/2018 [2018] HKCFI 2657)此後,又有市民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庭予以駁回。(CACV425/2018 [2019] HKCA 331)至此,「一地兩檢」安排的法律效力再無疑問,有關「一地兩檢」的法律爭議亦應告一段落。但客觀而言,「一地兩檢」之中尚有不少理論問題有待辨析(譬如,法院判決並未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地兩檢」決定在香港特區的地位和效力)。

學術討論

第一章   論「一國兩制」下中港高鐵實施 「一地兩檢」之合憲性 林峰   

第二章   「一地兩檢」問題宜透過 《基本法》附件三處理 孫煜華

第三章   人大常委會「一地兩檢」決定的 法理分析 陳弘毅

第四章   論「一地兩檢」案件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性質和效力 王磊

第五章   論「一地兩檢」第二步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兩個可能 羅沛然

第六章   從「一地兩檢」案看人大常委會的 決定在香港特區的法律效力 陳弘毅

第七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別行政區的 憲法監督權 — 以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例 章小杉       

第八章   「一地兩檢」決定與作為 「活的憲法」的香港《基本法》 朱世海

第九章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與 香港《基本法》的自足性 黃明濤

第十章   《基本法》窮盡主義 — 兼論人大涉港《決定》的地位 葉海波

第十一章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針對 香港特區決定的憲法學思考 付婧

公眾回應與論爭

附錄:文獻與判決

朱國斌,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法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與人權論壇主任;香港城市大學公共事務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社長。

近年著作包括:《香港司法制度》(中華書局(香港),第二版,2013),《當代中國政治與政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三版,2015),Personal Data (Privacy) Law in Hong Kong (CityU Press, 2016),《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研究》(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7),《第五次人大釋法:憲法與學理論爭》(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8),《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專論》(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9),Deference to the Administration in Judicial Review: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Springer, 2019),和《建構「一國兩制」憲制:在動態中達至平衡》(三聯書店(香港),2020)。

近期論文發表在: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Colo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Suffolk University Law Review, Human Rights Quarterly,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 China: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Hong Kong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