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tsteps in Time: Twenty Years of Basic Law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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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鴻踏雪—香港基本法實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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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D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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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基本法》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透過《基本法》,一國兩制的構思得以落實,香港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維持普通法法制。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見證著香港憲制翻開了新的一頁,經歷過《基本法》在實踐中出現的法律爭議和訴訟。本書精心挑選梁愛詩在任時以及卸任後發表過的講辭,內容圍繞「一國兩制」概念和有關《基本法》條文的爭議,帶領讀者回顧《基本法》實踐之路。

在爭議鬧得熱烘烘的日子,說道理講理據從來不易讓人聽見,但《基本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礎,爭拗激動過後,作者希望大眾都能靜下心來,透過文字,重溫她多年來就不同法律爭議事件所述說的法律理據,疏理出《基本法》與一國兩制之間的關係,使香港法治制度得以按《基本法》繼續維持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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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本著作的出版能夠讓不同界別的人士重新省思和深入理解《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
董建華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

此書的演辭,從她的角度透視香港在過去二十年,如何在新的憲制秩序下面對種種挑戰,是具重大價值的歷史紀錄。
李國能
香港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1997–2010)

*現於亞馬遜中國有售

ISBN
978-962-937-319-1
Pub. Date
Jul 1, 2017
Weight
0.6kg
Hardcover
276 pages
Dimension
170 x 230 mm
1997 年 7 月 1 日早晨,五星紅旗在香港升起,向世界宣告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開始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的實踐,也正式開始。如今轉眼 20 年,究竟這 20 年來,《基本法》的實施情況如何?這個問題值得我們回顧,並加以總結。
評估這 20 年的成敗,必定不忘初衷。特區成立的目的,載於《基本法》的序言裏,即:「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1 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實證明,這個目的已完全落實。
(1) 無縫交接,平穩過渡。1996 年 12 月 11 日,首任行政長官順利依法選出。雖然原來港英時代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全數過渡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計劃被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的政制改革拆去路軌,但可幸臨時立法會在 1996 月 12 月按籌委會的決定而產生,目的在通過必不可少的法律,作出必不可少的決定,直到第一屆立法會選出,立法機關能正常運作為止。《基本法》第 93 條確保香港特區成立前的法官均可留任,而終審法院在 1997 年 7 月 1 日正式成立。因此,1997 年 7 月 1 日,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可以正式運作。籌備政府在短短的三個月裏,審議了 13 條法例,包括經諮詢公眾後通過的《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的修訂,以及在 1997 年 7 月 1 日通過的《香港回歸條例》確認。後者確認了終審法院法官等的任命、法律的延續和詮釋的原則、司法機構的成立、法律程序及司法體系,公務人員體系的延續、若干財產及權利的轉移及擁有權,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1997 年 2 月 23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議案,除了香港法例中的第 24 條,因全部或部分牴觸《基本法》而不被採用外,原有法例都被採用為特區的法律。全國性法律共 11 條被納入附件三在港實施,而在隨後短短幾年,通過法律適應化,特區刪除法例中帶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使之符合特區的法律地位。多個殖民地終結都發生暴亂、革命、流血等,但香港能夠順利過渡,是因為我們有《基本法》作藍圖,而其內容為市民所接納,故此能達致無縫交接(seamless transition),平穩過渡。

導言
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第六屆香港大學生軍事生活體驗營」座談會上發言,2016 年 8 月 9 日   

第一部分:一國與兩制的體現及關係
1. 《基本法》建立的新憲制架構,香港大學聖約翰學院高桌晚宴上致辭,1999 年 11 月 1 日
2. 《基本法》實施十周年情況,發表於香港電台「香港家書」節目,2000 年 4 月 8 日       
3. 《基本法》與憲法釋義,「從比較角度看基本法的實施」憲法研討會歡迎辭,2000 年 4 月 28–29 日
4.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踐經驗,澳洲「中國和平統一與世界和平—全球反獨促統大會」上致辭,2002 年 2 月 22 日
5.  司法制度在「一國兩制」下的延續,中國政法大學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儀式上致辭,2004 年 12 月 27 日
6.  從法律方面論述「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英國舉行的倫敦香港協會會員午餐會上致辭,2005 年 1 月 24 日
7.  香港法例解釋的原則與實踐,香港公開大學中國法律學會第七次學術研討會上發言,2008 年 11 月 29 日

第二部分:兩制的法律衝突
司法管轄權
8. 
從法律角度解釋為何張氏和李氏兩案應在內地受審,立法會就香港特區司法管轄權議案之辯論中致辭,1998 年 12 月 9 日   
9.  香港特區與內地、澳門、台灣的司法互助狀況和發展,北京「中國區際法律問題研討會」上發言,2005 年 9 月 4 日
居留權
10.
終審庭判決引申的問題和最終決定釋法的原因,立法會內務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發言,1999 年 5 月 18 日
11. 終審法院居留權判決提請人大釋法的合法性和恰當性,立法會上針對居留權問題的動議辯論中致辭,1999 年 5 月 19 日
12. 解釋人大就居留權問題釋法不會偏離「一國兩制」原則,立法會上針對居留權問題的動議辯論中致辭,1999 年 5 月 26 日   
13. 終審法院權威受尊重,以律政司司長身份撰寫並發表之文章,2001 年 2 月 3 日  
14. 雙非母親來港產子的問題,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席身份撰寫並發表之文章,2012 年 3 月 6 日      
政治體制
15. 人大釋法否決 2007 及 2008 雙普選之決定的適當性,回覆嶺南大學學生會之覆函,2004 年 4 月 3 日
16. 人大就 2007 及 2008 雙普選釋法之權力和理由,立法會會議上就何俊仁議員提出的針對人大否決2007 及 2008 普選的動議辯論中致辭,2004 年 5 月 19 日
17. 有關行政長官任期,以律政司司長身份發表的聲明,2005 年 3 月 12 日   
18. 政府為何須就《基本法》第 53 條第 2 款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釋法,以律政司司長身份撰寫並發表的文章,2005 年 4 月 18 日
19. 有關人大釋法的合憲性及其於 2004 年 4 月 26 日的決定,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國雄議員提出的有關人大釋法的動議辯論中致辭,2005 年 5 月 11 日 
爭議小結
20. 有關涉及《基本法》的訴訟,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舉辦的「《基本法》頒佈 13 周年研討會」上致辭,2003 年 4 月 12 日
21. 回應在香港專業進修學校講座上的言論所引起之爭議,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提交的陳述書,2012 年 11 月 27 日 
22. 從幾個案例看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發展,「『一國兩制』理論的豐富和發展」學術研討會上致辭,2013 年 3 月 26 日

第三部分:人權與自由 
23.
香港法律制度的延續,英國牛津大學亞太同學會上致辭,2001 年 3 月 4 日
24. 法治和人權—回歸四周年,香港日本文化協會午餐聚會上致辭,2001 年 7 月 5 日          
25. 從法律角度看《基本法》第 23 條的立法建議,香港報業公會午餐會上致辭,2002 年 10 月 17 日     
26. 有關《基本法》第 23 條諮詢和新聞自由,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和大公報合辦的「方方面面看《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研討會上發言,2002 年 10 月 28 日 
27. 就律政司維持法治的責任和落實《基本法》第 23 條的立法工作,回應信報財經月刊 8 月號〈香港立法問題的癥結—訪立法會議員余若薇〉一文,2003 年 9 月 3 日  
28. 司法覆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正面影響,香港公共行政學會成立 15 周年午餐會上致辭,2005 年 9 月 26 日

梁愛詩,大紫荊勳賢,JP。1967 年通過英國 College of Law, Guilford 完成律師課程,取得英國律師資格, 1968 年初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執業。1988 年獲香港大學法律系碩士學位。自 2004 年以來獲中國政法大學、英國華威大學、香港樹仁大學及香港科技大學頒授榮譽法學博士學位,並獲香港大學頒授榮譽社會科學博士學位。 梁愛詩 1993 年被委任為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1997 年香港回歸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華人律政司司長,2005 年 10 月 20 日辭去律政司司長職務。自 2006 年至今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同時亦為香港姚黎李律師行之顧問律師。

作者訪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MtWkBEDAqY&list=UULe6FfnRBvxvWzo9gc8s6mQ&index=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