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香港法律规定,凡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而拟来港求学的人士,都必须在来港前取得由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有效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惟“注意事项”第5项所述类别的人士除外)。凡持有有效的香港特区学生签证/进入许可者,均属“非本地学生”。根据香港的法例,以访客身份入境的人士不可入学就读。如非情况特殊,该等人士亦不得在进入香港后转换入境身份。
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规定,来自中国内地的学生必须透过香港校方办理香港特区学生进入许可,并由校方提供签证担保;来自其它区域的非本地人士,如欲申请香港特区学生签证,则可经由香港校方或一位年满18岁之本地担保人签发签证担保书。在一般情况下,已获本校录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地学生,大学会为其提供学生签证担保:
有关申请香港特区学生签证/进入许可的查询,可联络本校内地及对外事务处,或致电(852) 2824 6111联络香港入境事务处及浏览其网页:www.immd.gov.hk。
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学士或以上程度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就读本科基础年课程的学生、交换生及来港短期就读的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件:
非本地学生在本港就读期间,必须持有有效的旅游证件及学生签证/进入许可,并按照入境规定办理证件续期手续。学生如需延长逗留期限以完成学业,必须于逗留期限届满前四个星期之内,向入境事务处提出申请。据入境事务处的指引,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就读课程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有意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非本地毕业生,提供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申请人(下称「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均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尚未取得毕业证明的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等待成绩公布。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仍未获颁授毕业证书,可向教务处(本科生适用)或周亦卿研究生院(研究生适用)申请毕业证明。
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于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类别。回港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便可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有关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详细资料及申请手续,请浏览http://www.immd.gov.hk/zhtml/id9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