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7日立法局會議席上總督麥理浩爵士施政報告
(摘錄房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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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三九、 為本港居民提供更理想房屋的願望,不斷受到阻延,首先是由於一九七四年經濟不景和一九七九年經濟過熱的情況而須調整,跟著是受峰湧而來的外地移民所影響,而以後者的易響最為重大。本人將列舉數字,證明本港現時的房屋落成率,打破歷來的紀錄,雖然如此,我們的建屋計劃,仍大有擴展的必要。
公營部門
四○、 公營部門在上一財政年度仍完成房屋單位三萬七千六百個:供出租的計二萬七千四百個(其中六百個由房屋協會興建)、供出售的計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八千七百個和私人參與計劃單位一千五百個。我們可以保持這個可觀的落成率,因為我們已撥出資金和土地;不論用何種尺度觀察,這是一項難能可貴的成就。可是本港現時所面臨的情況,卻促使我們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四一、 首先,我們決定儘速修訂居者有其屋計劃,使該計劃下平均每年落成的五千個單位,不致因昂貴地價加入樓價內而影響其改善社會居住情況的目標。日後居屋價格的計算,將與出租公屋的計算方式相同,地價是不計在內的。這樣一來,居屋的價格,將比市價大約便宜一半,居屋計劃訂為對象的家庭,因此便足有餘力購買居屋。這方面的詳細情形,將由房屋司公佈。但由於居屋的條件太優厚,補助額又龐大,政府無疑必須訂定管制辦法,以防居屋業主脫售時謀取暴利。我們的建議是業主購屋後起初十年內,除售回予房屋委員會外,不得脫售。十年後,如要出售,則須按現行市值補價,以補償政府當年對樓價所付出的大量補助。
四二、 至於私人參與計劃每年預算出售的五千個單位,和中等入息人士建屋計劃下的二千五百個單位,亦將作上述同樣安排。
四三、 因此本港每年將有一萬二千五百個單位出售,這些單位的價格是中下等入息家庭經濟能力所能負擔的,而且不受變化莫測的地產市場價格所影響。由於上述落成率對民生非常重要,我們決定萬一提供予私人參與計劃興建的地盤不能吸引足夠人士投標時,則由政府收回,作為居屋興建。
四四、 連同計劃供出租的單位每年約三萬個,公營部門每年落成單位,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參與計劃和中等入息人士建屋計劃單位,應由現時最少三萬五千個,續漸增加,至一九八五年至八六年度達到超過四萬二千個。
私營部門
四五、 在截至三月三十一日上的一年內,私營部門建成的單位共達二萬一千五百個,較去年略為減少。不過,預料本年內落成的單位,總數將超逾三萬一千個,因此公私營部門落成的單位合計將增至約七萬一千五百個,較去年五萬九千一百個為多。
未來需求的預測
四六、 按目前所訂計劃建造房屋,對解決房屋問題有什麼裨助?本港屋荒情況,不易準確估計。以戶口統計紀錄所得的家庭數目,與現存的公私營部門獨立單位比較,假若一人或二人家庭有半數繼續與他人分住同一單位,則短缺之數約為二十六萬個。如果在未來五年內,平均每年公營部門建成單位約四萬個,私營部門建成約二萬六千個 –– 本人強調上述只是平均數字,則在一九八五年八六財政年度結束時,落成單位將共達三十三萬個。縱然加入人口膨脹、部分現有樓宇拆卸另行發展、小家庭數目增加趨勢等因素,居住單位短缺數字,將可減至約九萬個。除非有不可預見的情況出現,否則到八十年代後半期,房屋問題將減輕至可以控制的地方。
四七、 本人深知上述數字和預測,其中漏洞不少。但認為他們足以顯示我們所面對問題的困難程度;因此不論公營式私營部門均須竭盡所能,興建更多居住單位,有關問題才能迎刃而解。
結論
四八、 本人對這項重要問題,還有兩點必須補充。
四九、 第一,私營部門在解決房屋問題方面,責任重大。因此,如果私營部門所建造的單位數目減少,則當局必須考慮實施鼓勵辦法,或由政府自行增建房屋。
五○、 第二,由於土地和物業價格急劇上揚,加上利率提高,令屋荒所造成的問題,更趨嚴重。原可在市面供應的房屋,已非需求住屋的市民所能負擔,租金或按揭還款在家庭總開支所佔的比重,亦大幅增加。目前,本港市民所最感焦慮不安者,可算是房屋問題了。政府在這方面所盡的努力,是每年興建超過四萬二千個單位,供市民購置或租住;而釐訂樓價或租金時,土地的市值完全不計算在內。
租金管制
五一、 本年六月,本局通過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將現行租金管制辦法的有效期延長兩年,並將每兩年一次的最高加租額由百分之二十一提高王百分之三十。此外,應課差餉租值高昂的樓宇可免受管制,此項辦法將在兩年內分兩期實行。
五二、 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檢討委員會提出的多項建議仍待實施,若干法例將在新會期內提交本局考慮,以設立租務審裁制度,向目前不受該條例保障及願意付出公平值租金的住客提供合理的租住權保障,提供分租租約的額外保障,及有關受管制樓宇收回重建的限制。